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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http://zbxnc.gov.cn/  发布时间:2011/5/24 15:41:33  发布人:ad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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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文件

淄发[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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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步伐,促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着力增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水利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以至2020年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我市是全国严重缺水的城市和全国重点防洪城市之一,同时又是重要的工业城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增强水资源支撑和保障能力,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坚持不懈地大搞水利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水资源短缺、旱涝灾害威胁、生态环境脆弱仍然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制约。一是水利工程体系不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城市和农村防洪排涝标准偏低;二是水污染问题在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水土流失治理和水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三是水资源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配置方面还存在许多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尚需健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尚需加强,黄河等客水资源利用率尚需提高;四是水利工程重建轻管问题仍然存在,基层水利服务和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健全,基层水利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经费需进一步配套落实;五是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不尽完善,城市供水设施投入渠道有待理顺,污水处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大,城市供水市场准入和水务投融资机制有待完善。

 

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是关系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高度统一到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水利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水利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切实把水利工作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保障来抓,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步伐;要扎实推进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水利基础支撑和保障能力,努力实现水利科学发展、优先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着力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进程

 

“十二五”时期,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两个“1号文件”精神,坚持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突出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综合用水,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城乡供水保障体系、水系生态保障体系、水利良性运行管理体系,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水利现代化水平,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提供更加可靠的水利保障。

 

到2020年,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建成四大体系:基本建成旱涝兼顾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城市防洪能力明显提高,农田灌排体系显著完善,农业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干流和主要支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闸及塘坝除险加固和山洪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任务;基本建成城乡一体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骨干调水引水工程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明显降低,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明显提高,节水型社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水系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体系,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得到有效治理,水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城乡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水土流失面积基本治理一遍,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长效管理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

 

“十二五”末,基本实现五大目标:一是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全市骨干调水引水工程体系基本建立,年城市供水能力达到4亿立方米,基本满足一般年份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城乡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到12%以下,城市供水管网老化失修问题基本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卫生检测覆盖率达到100%,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二是防洪抗旱减灾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完成孝妇河、北支新河等骨干河道干流治理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张店、临淄城区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其他城区不低于50年一遇防洪标准;农田灌排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防洪抗旱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体系。三是河流水系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1%以上,基本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0%,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超采得到基本遏制。四是农田水利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实施重点小型灌区配套设施建设,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到20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增加到130万亩。五是水资源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立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成全市水务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2.87亿立方米之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33.94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3.94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

 

 

三、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流域发展,围绕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四项工程建设。

 

(一)加快防洪工程建设。巩固和扩大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完善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配套设施,进一步提升防洪调蓄和安全管理能力,保障安全运行。加快骨干河道干流及主要支流综合治理步伐,抓好河道堤防加固,提高行洪标准。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支脉河、北支新河等骨干河道干流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完善山丘区防洪工程体系,推进实施大中型病险水闸、病险塘坝及新列入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快实施平原区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沟渠治理,提高排涝能力。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防灾避险工程。大力加强防汛抗旱、水文、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加强黄河标准化堤防和滩区安全设施建设。兼顾洪水利用、湿地保护和生态改善,加快蓄滞洪区规划建设。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完善配套排涝设施,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防洪工程体系。

 

(二)加快供水工程建设。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引水工程建设,完善配套“三河相通、两库相联、客水补源”的水网工程体系。扎实做好“南水北调”淄博段干线工程征迁补偿、治污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到2013年正式通水。加快推进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确保与干线工程同步运行。完善配套“引太入张”供水工程和引黄供水50万吨/日工程。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户表改造工程,完善配套新建城区和东部化工区等新建经济园区的供水设施。坚持保护水源地与开发后备水源地并举,加强城乡供水水源地建设。在大武水源地上游搞好后备水源勘察论证、开发工作,实施大武水源地保护性开发利用。推进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确保水源地安全。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步伐。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区域供水一体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模式,积极推进城乡同源同网同质供水,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三)加快水土保持和水系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大力实施山体、河流、湿地生态建设工程,突出南部山丘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有效涵养水源;重点抓好中部矿区、破损山体治理和生态修复,突出河道闸坝拦蓄,实行库河联调;下大力气组织实施北部生态湿地建设,综合整治沟渠路林,切实保护湿地生态。切实抓好马踏湖、文昌湖等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通过实施河流水系绿化、水土保持、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环境整治等措施,进一步改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水生态环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重点治理、规模开发”的原则,加快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推进沂蒙山区沂源片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突出搞好沂源、博山、淄川等水土流失易灾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太河水库上游“780”流域、田庄水库上游“424”流域和文昌湖上游“288”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根本上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农村河道及水源保护区的小流域综合治理,每年建设3至5条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强化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推进鲁山、原山、四宝山、文昌湖等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恢复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综合用水、构建水系”的要求,大力推进雨洪水资源利用、矿坑水利用、污水处理回用等工程建设,推进实施“清水润城”等城区生态水系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园林绿化和生态景观用水。加快地下水超采治理,建设回灌补源工程,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加快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步伐,加强骨干河道上游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建立完善水污染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河流水系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全面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加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修订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力争通过5至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的局面。突出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搞好田间工程配套及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突出抓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逐步推进重点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突出抓好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南部山区重点搞好治山整地及山洪沟修复治理,积极发展小水电工程,大力建设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旱井、小谷坊、小泵站、小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中部地区充分利用坑塘、河道、涝洼地等,搞好开源、挖潜和可用弃水的综合利用,修建一批蓄水保水工程;北部及沿黄地区重点搞好河道和引黄灌区清淤整治、机井和田间排涝工程建设,搞好排水沟渠的疏浚整治,完善农田灌排体系。突出抓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积极探索雨洪水资源利用,有效储备抗旱应急水源。结合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加快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四、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

 

强化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审批和管理制度,科学划定并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限制纳污总量控制“三条红线”,突出抓好三项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控制指标体系。确立并实施“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方略,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将其作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批准实施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用水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利用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水户不予审批新增取水。严格执行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当地地下水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使用自备井地下水作为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二)建立健全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坚持把节约用水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加快制定完善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制度。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对规模以上用水户实行取用水实时监控措施。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水利部门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加快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对日取用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强化企业(单位)用水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果,全面提升节水型社会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作为考核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快实施骨干河道干流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和关停整治措施,建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全面落实水质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依法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护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着力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要求,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水利投入增长机制,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格局。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区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0-2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涉水资金,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城市建设维护税按15%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水源、城市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水环境整治等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库上游水土保持长效投入机制。加大水利科技和应用技术研发的投入。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加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力度,加强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污水处理费等水利规费的征缴管理,制定出台征缴管理实施细则,合理调整征收标准和范围,强化征缴管理工作体系,确保足额征收,全额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各级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城市自来水等公益性企业向农村供水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严格执行落实。严格执行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推行洪水保险和水利工程保险。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水利。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市、区县政府按规定比例落实农民筹资筹劳奖补资金,引导农民群众自愿投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设施。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回用等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采取产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盘活水利固定资产。鼓励采取参股、控股等形式,推进城乡供水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实行区域一体化供水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国有供水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和资产资源优势。吸纳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水利建设领域。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整治、土地整理、粮棉油基地建设、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系生态建设、现代农业和都市农业发展等各类涉农涉水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六、推进水利依法行政,着力实现依法治水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配置等领域的法规和制度,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提升依法治水工作水平。

 

(一)健全水利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水利立法工作,修订完善《淄博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条例》、《淄博市太河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萌山水库(文昌湖)保护管理条例》和《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等地方法规。制定出台《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淄博市引用客水(黄河长江)管理办法》、《淄博市防汛抗旱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配套出台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农田水利建设、河道采砂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并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及凿井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审批制度,健全完善涉水事务工作标准及评价考核体系。严格水利建设前期工作程序,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和建设程序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

 

(二)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大经费投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水政监察执法体系,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制定完善水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依法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编制、经费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程序和水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促进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依法治水联动机制。坚持依法防汛,依法制定防洪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规划、铁路等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划时,要事先经过防汛部门的论证和审核,保证城市建设、公路和铁路建设工程符合防洪要求。国土、规划部门要配合水利部门严格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配合水利部门严格采砂许可管理,坚决查处河道内的乱采、乱挖、滥倒及违章建设行为,坚决清除影响行洪安全的违章建筑和垃圾。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要配合水利部门严厉查处非法打井取用水行为,坚决全部封填餐饮、洗浴、游泳等服务行业的劣质自备水源井。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提交资质证明和凿井方案,无凿井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揽凿井工程,禁止为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公安、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通过渗坑、渗井、河道、沟渠排放污水及超标、偷排污水等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国土、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水利部门指导工矿企业做好矿区闭坑前的止水工作,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要配合水利部门加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四)加强水法规和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教育部门要把水情教育和水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水法规和水情教育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水法律法规、水利政策和水情的宣传,突出抓好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水利、支持水利、发展水利的良好舆论环境。

 

七、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水利改革发展活力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尽快破除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障碍,建立完善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

 

(一)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深化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乡水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尽快理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市级垂直管理;理顺大武水源地管理体制,强化以市级管理为主导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引用客水管理办法,加大有关区县协调力度,强化市级统一管理,确保客水资源充分利用。发改、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保、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监管、建设项目审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凿井队伍管理、水价改革等协调配合及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中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城乡供水、综合用水、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打井取水等涉水事务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

 

(二)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按照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乡镇水务站等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环境治理、水利科技推广、公共供水服务和农村水事监管等公益性职能。乡镇水务站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实行区县、乡镇双重管理体制,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乡镇水务站原则上至少配备2至3名专职水利工作人员。加强村级水利员队伍建设,人员和管理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选聘1至2名水利员,具体承担现场报汛、水情观测、河道巡查、供水服务、抗旱技术推广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等职责。建立健全基层抗旱服务和供水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合作组织。鼓励用水户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实行自主管理。

 

(三)深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进行改革,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行长效机制,实行管养分离,切实解决水利工程重建轻管问题。巩固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编定岗,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健全完善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实施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市管骨干河道专管员队伍,配套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重点加强骨干河道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加强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机构建设,搞好水源、水质监测和运行管理服务。制定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全面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强移民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供水价格。合理调整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探索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把取用地下水纳入水价改革体系,逐步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灌溉用水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积极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完善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映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市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下设黄河、城市、工矿企业等专职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办公室,强化市、区县、乡镇及有关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职能,核定编制,充实人员,确保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协调一致、政令畅通。全面落实防汛抗旱督查工作制度。加强雨情、汛情、旱情、墒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推进各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

 

(六)健全水务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水务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机构,加强统一规划,整合信息资源,依托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市水利电子政务外网和水利光纤专网等骨干网络,完善全市水务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以水利信息化促进水利现代化。重点对集中供水水源地、规模以上取用水户、重点河道断面及入河排污口实行在线监测,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常规监测,建设相应的信息采集传输与存储、共享与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构建取水许可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农村水利管理、防汛抗旱调度和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等主要水务管理业务的应用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水务信息资源共享,为综合用水及水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技术支持。

 

(七)创新水利科技支撑体系。制定完善水利科技创新规划,加大水利科学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度,争取在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生态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监测、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城市供水及水质监测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推进实施水利工程带科研工作,加快建设水利综合试验基地,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设施装备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推行行业技术标准。加强水利科学技术及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推动水利改革发展措施落实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水利事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要按照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水利改革发展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努力开创水利改革发展新局面。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任务,作为加快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的重大举措,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改革发展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完不成水利改革发展任务,在水利投资政策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水利改革发展成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区县科学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突出水利投资政策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建设和公共服务等主要考核指标,并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依据。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抓好水利规划建设、工程运行、水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组织、宣传、发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环保、规划、法制、物价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建设用地、机构队伍建设、考核奖惩、水政执法、宣传教育等方面制定切实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

     (四)加强水利队伍建设。要把加强水利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提高治水管水能力。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水利建设和管理人才队伍。注重加强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和科研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水利单位工作,落实基层水利人员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障制度。注重改善基层水利职工工作生活条件,解决好基层水利管理队伍不稳、专业技术人才不足、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充满激情,科学创业,加快实现水利现代化,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实现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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