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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www.0913hq.com  发布时间:2009/5/13 12:37:0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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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银发〔2009〕54号)
 
人民银行各支行,淄博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淄博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淄博市分(支)行,齐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邮储银行淄博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金融需求,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济银发〔2009〕62号)精神和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农村金融创新工作深入推进“十百千万工程”活动的意见》(淄银发〔2009〕36号)有关要求,经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并制定了《淄博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方案》要求,确定临淄区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区县。临淄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实施计划,明确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目标,迅速开展工作,尽快取得成效。
二、其他区县要按照《实施办法》精神,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十百千万工程”活动,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要突出地域特点,实行“一村一品”、“一企一策”,满足“三农”多元化资金需求,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作成效。临淄区及其他区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实施计划,要于2009年5月10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和淄博银监分局。
三、各市级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对本系统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的领导,确定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于5月15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和淄博银监分局。
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单位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横向联系,密切沟通协作,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五、对于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并上报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和淄博银监分局。
 
 
 
 
二 ○ ○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附件:
淄博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实施办法
 
近年来,淄博市各金融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以及农民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特点,不断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着力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以及《山东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方案》有关精神,在巩固已有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成果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和市场经济规律的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有效资金投入,推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货币信贷政策、金融监管政策、财政政策扶持为支持,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创新产品推广和因地、因时制宜相结合。既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比较成熟的农村金融创新成果,更要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实际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特点、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注重实际效果,实行“一村一品”、“一企一策”、“一县(区)多策”,切实提高“三农”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率。
3、坚持优化服务和控制风险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商业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审慎稳健开展金融创新,合理分散金融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改进和提升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
三、试点范围
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特点,确定临淄区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试点区县。试点工作要在临淄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和淄博银监分局的协调指导下,由人民银行临淄区支行和临淄银监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金融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
其他区县也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结合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十百千万工程”活动,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
四、试点内容
要在巩固现有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拓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新形式。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不断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要通过贷款利率优惠、提高贷款授信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其提高信用意识。
2、农户联保贷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农户联保贷款,对信用基础较好、还款来源充足的农户,可以适当减少联保农户户数,通过2户互保形式,给予信贷支持。可通过发放“惠农卡”、贷款上柜台等方式,实行“一次授信、随贷随用”,积极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放贷效率。
3、联合信用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积极探索发放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降低金融机构信息采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成本。
4、“大联保体”贷款。继续选择有条件的行政村组建“大联保体”,不断提高对联保体内农户的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上浮水平,形成村委、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三位一体的“利益共同体”。今年全市每个乡镇要组建1-2个大联保体。
5、“公司+农户”贷款。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带动作用。
6、公证抵押贷款。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于咨信状况良好、还款来源稳定,具备原材料、设备等有效担保抵押品的借款人,如不便办理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可通过公证部门公证借款合同、公证借贷双方认可的担保抵押品的方式,发放贷款。
7、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逐步探索并规范发展农业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农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存货等抵押贷款和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
8、发展“信贷+保险”产品,分散农业信贷风险。积极开发以保单等为标的资产,在不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情况下,探索发展“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充分发挥保险对农业和涉农信贷的补偿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三农”发展和农户资金需求特点,在做好以上8类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新形式。
五、保障措施
1、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倾斜。人民银行将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创新试点成绩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及其他涉农机构,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对创新试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持有的、周转次数较多的涉农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2、实施市场准入扶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和实施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
3、加强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利用财政出资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分散涉农贷款风险、降低贷款农户负担,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探索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用于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原因形成的信贷损失。
4、加大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要求,定期对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继续与市总工会、市文明委开展“争创信贷工作先进单位、争当信贷先进个人”劳动竞赛和“双文明”评选活动,并将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做为“良好银行”评选的重要条件,进一步提高全市基层银行业机构和广大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央行参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信用村镇建设,鼓励建立健全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手段、整合农村信用信息为平台、培育农村信用文化为支撑、健全农村融资服务体系为保障的农村信用体系,努力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增加“三农”贷款创造条件。
六、组织领导
成立淄博市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相关市级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具体负责全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
试点区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金融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领导组织,统筹辖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
其他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七、工作安排
1、部署阶段(2009年4月-5月上旬)。试点区县成立农村金融创新工作领导组织,确定工作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拟定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实施计划,并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施阶段(2009年5月中旬-11月)。按照部署阶段确定的试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坚持因地、因时制宜,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支持力度,确保今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2008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60%,务求取得实效。各区县要于每季后10日内向市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3、评估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市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临淄区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全面总结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经验。结合其他区县的开展情况,进行农村金融创新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对于在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4、推广阶段(2010年2月-3月)。市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各区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适应性,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受农户欢迎、模式易复制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同时,积极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山东银监局反映,争取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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