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经人民银行等六部委确认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4.试点企业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45.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4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47.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在此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是,如果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交易不涉及退税,各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如能协调一致,也可以考虑采用人民币结算。
关于特殊经济区内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处理,鉴于目前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尚未就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相关的跨境货物贸易物流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在此期间,境内结算银行可凭纸质“进出境备案清单”为该区域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的业务信息中填报相应的备案清单号(报关单号栏)。
48.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目前,新增加试点地区可以参照上海、广东的做法处理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具体来说,处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首先,外币报关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收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出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其次,外币报关进口、人民币付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付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进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
对于2009年12月31日以后以外币形式报关的进口,外汇局不再要求核销。对于以外币报关的出口,因为使用了出口收汇核销单,需由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协商,协商一致后由外汇局做不收汇核销处理。
49.企业如何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50.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51.企业是否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52.企业能否以人民币进行对内/对外投资等资本项目项下业务?
对于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业务暂以个案试点的方式办理,即,对于一些与跨境贸易关联度较高的大型或重点项目,可由各试点地区分支行个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