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试点地区企业是否都可以在跨境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企业,可采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才可以在出口货物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但不涉及退税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
30.出口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出口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31.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2.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一)《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
(五)《税务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3.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附表2-1)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2),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