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调整的建议》。这对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贷款政策调整后,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当前,受房价不断上涨的影响,职工租房支出不断增大。此次贷款政策调整后,我市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廉租房房租。这为职工在尚不具备贷款购房的情况下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良好保障。申请职工的基本条件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无自住住房且在本市范围内合法租赁廉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在当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
针对商品房价格上涨的实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势,加大对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我市对最高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由过去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面,更好的体现“扶困优先”的政策,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由过去连续缴存1年以上才能申请贷款,调整为连续缴存6个月,这一新举措满足了新建立制度的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部队复转军人群体的贷款需求。同时,借款人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这有利于解决部分老职工因退休年龄限制而导致的贷款时间短、还款压力大等问题。
为了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我市还扩大了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成员的范围,将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成员,由“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明确界定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