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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9/4 16:37:56  发布人:ad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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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告

〔20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内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规范准入备案操作流程,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规程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内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规范准入备案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条件的通知》(银办发〔2004〕19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山东省内债券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山东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年金基金、非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信托专用债券账户备案适合本规程。山东省内证券公司等其他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山东省内债券市场参与者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管理。

第四条 辖内债券市场参与者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第五条 辖内债券市场参与者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及相关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提交材料,并取得开户通知书。

第六条 债券市场参与者取得开户通知书后在规定工作日(具体参见第七、八、九、十条)内,应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备案申请,并将备案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初审。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应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及备案申请材料转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

(六)申请前两年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复印件;

    (七)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说明;

    (八)相关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及交易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有关重大事项说明(有关违法违规事项);

    (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所在地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为其委托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申请;

    (二)债券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

    (三)债券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委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供);

    (四)债券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五)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六)委托人申请前两年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复印件(委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供);

    (七)委托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说明;

    (八)委托人有关重大事项说明(有关违法违规事项);

    (九)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所在地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在信托专用债券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申请;

    (二)信托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金

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信托公司自营债券账户开户通知书复印件;

    (四)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文

件,加盖公司章);

    (五)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六)申请前两年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复印件;

    (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说明;

(八)相关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及交易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有关重大事项说明(有关违法违规事项);

(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所在地中心支行要求提供

的其他材料。

信托终止时,信托公司应及时办理该信托专用债券账户的注销及终止联网手续;信托财产受托人变更的,新受托人应及时与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及交易中心联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以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所在地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申请;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三)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结算代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等复印件;

(四)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出具的以企业年金名义开立债券账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所在地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或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债券交易联网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或撤销。并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所在地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一条 备案申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备案申请,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后,持备案通知书向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申请使用已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如需变更债券托管账户名称、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变更债券交易账户或终止联网,可向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出申请。并在完成相应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所在地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同一债券市场参与者已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两单位之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已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的,可凭该通知书到另一单位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不需要再次向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

编号:

                                     :

经书面审核,你单位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予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

2.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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