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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发布时间:2009/7/24 8:13:07  发布人:ad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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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

 

       为拓宽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其设立的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资产管理计划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托管人应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联网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五)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管理人应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申请时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债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和交易联网手续。

    六、资产管理计划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四)项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有)。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备案时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九、除债券分销业务外,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十、证券公司应当对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

    十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债券投资、交易和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切实做好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开立的相关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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