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刷卡购物后,商家才告诉我还要按照刷卡金额的2%缴纳手续费,否则取不走所购手机。”近日,沂源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王先生投诉。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及时处理了这起消费欺诈申诉,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月17日,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手机超市看好一款诺基亚手机,价值670元。王先生问可否刷卡消费,销售人员表示同意。在王先生刷完卡后,销售人员才告知,刷卡消费必须缴纳刷卡金额2%的手续费。王先生觉得销售人员没事先告知,坚持不缴纳手续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于是王先生向工商部门申诉,要求退回货款。
接到申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王先生申诉情况属实。原来该手机超市的POS机并不是销售商的,每刷一次,销售商需要向该POS机机主缴纳2%的手续费,销售商把该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销售商既然同意消费者刷卡消费,而且明知刷卡需要交手续费,但刷卡前未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因此,该笔交易产生的费用应该由销售商全部承担。经过调解,销售商将购机款如数退还给消费者,并向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