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11月20日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调整为2.75%、3.25%。对不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加100个基点,即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为3.75%、4.25%。央行表示,此次调整为加快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探索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结合当前流动性形势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
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SLF),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运用。自2014年1月20日起,央行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等10个省市展开SLF试点,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2015年2月11日,央行决定在全国分支机构推广SLF,适用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央行在《2015年一季度常备借贷便利开展情况》中就已经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利率水平,探索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发挥货币市场利率走廊上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