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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支行实行金融稳定监测员制度
作者:淄川区人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5/13 10:21:49  发布人:淄川区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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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全区金融稳定,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性,淄川区支行采取行领导挂帅、调查信息部负责、各部室共同参与、监测员与监测行之间相对固定的形式,实行维护金融稳定监测员制度,5月9日,举办了金融稳定监测员培训班,淄川区支行10名监测员、各银行、农信联社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共计30多人参加了培训班,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刘博副科长就金融稳定工作进行了专题培训,并现场签定了2013年度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责任书。
    (一)强化金融稳定协调工作机制。重新调整了以区人行行长任组长,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任为成员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查信息部,负责协调和开展日常工作;要求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人,已更换牵头部门及联系人的机构要重新向人民银行提交重大事项联系人备案表;金融机构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人要认真梳理好重大事项的报送流程,协调好本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建立快速清晰的报告程序。
    (二)签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责任书。由区人行监测员及各银行(信用社)牵头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一并在责任书上签字备案。
    (三)明确监管责任。由1个监测员负责1个监测行,具体负责对监测行全面连续地进行有关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沟通交流和参与检查等各项工作,并于每季初15日内对上季度监测情况撰写1篇监测评价报告传送至调查信息部。
    (四)定期现场指导交流和沟通。通过定期现场指导交流和沟通,进一步强化人行与金融机构之间责任义务关系,切实实现有关金融稳定信息共享、风险识别和协同处置及时有效;全面落实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金融维稳工作监测档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持辖区金融稳定。

    (五)加强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和工作安排,适时开展对辖内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送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机构,要通过诫勉谈话、执法检查等多项手段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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